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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

发表时间:2016/8/23    文章出处:苏州泰华燃气

 为进一步做好燃气市场安全生产工作、明确安全生产的职责、目标和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特种设备监察条例》、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江苏省燃气管理办法》,结合《苏州市瓶装液化石油气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要求,本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规定未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对违反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第四十八条充装非自有产权气瓶;对使用过的非重复充装气瓶再次进行充装;充装前不认真检查气瓶钢印标志和颜色标志,未按规定进行瓶内余气检查或抽回气瓶内残液而充装气瓶,造成气瓶错装或超装的;未按规定粘贴气瓶警示标签和气瓶充装标签的;对气瓶进行改装和对报废气瓶进行翻新的;负责人或者充装人员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充装,直至吊销其充装许可证。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违反江苏省液化石油气管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灌装重量不符合规定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至10000元的罚款。液化石油气充装量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允许误差,即: 10kg液化石油气钢瓶充装量为9.5±0.3kg15kg液化石油气钢瓶充装量为14.5±0.5kg50kg液化石油气钢瓶充装量为49.0±1.0kg。保证液化气钢瓶内液化气残液量符合以下规定:  ysp5钢瓶内残液量不大于0.15千克②ysp10钢瓶内残液量不大于0.3千克。 ysp15钢瓶内残液量不大于0.45千克。 ④ysp-50钢瓶内残液量不大于1.5千克。

  第三十七条 擅自从贮罐和槽车上直接灌装气瓶的,由县级以上建设(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灌装,并视情节轻重处以5000元至10000元的罚款。

泰华燃气有限公司 宣

2016年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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